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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发〔2019〕29号)精神,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70%以上,品牌农产品数量年均增长10%,主要“菜篮子”产品京津市场占有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覆盖全市100%食品生产企业和85%以上食品经营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稳定在80%以上,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

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工作底线

1.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要求,紧密结合监管实际,从严把控产地环境安全、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畜禽屠宰安全、粮食收储质量安全、食品加工质量安全、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质量安全七大关口,深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综合治理,实施全过程监管,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合理划分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对象实现100%全覆盖监管。落实国家、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有关措施办法,严厉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行为。落实食品监督抽检责任,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覆盖全市100%食品生产企业和85%以上食品经营市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率100%。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HACCP体系;完成3个以上食品集中生产区整治提升;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快检室;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确保抽检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85%以上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各地主城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优秀等级达到2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全面清理与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法律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零容忍”的姿态严厉打击“两超一非”、制假售假、私屠滥宰、“山寨”食品、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稽查,破除“潜规则”。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做好推进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追究故意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等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等制度机制,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配合,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健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

3.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沧州海关,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深入推进“双安双创”

1.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按照省有关部署安排,全面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对标对表,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加大监管力度,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社会认可、群众满意这一创建根本标准,加大创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正能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密切协同的食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格局。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创建成效。到2020年底前,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要求,公众年度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有关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坚持示范引领,探索形成一批可示范、可借鉴、可推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模式、方式、手段,夯实基层基础,拉长工作短板,带动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积极推动全市农业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督促已完成创建任务的任丘市、泊头市、东光县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推动环京津省级安全县黄骅市、青县启动国家级安全县创建,力争2019年底前河间市、献县、吴桥县、盐山县通过第三批省级安全县验收,黄骅、沧县、海兴、孟村、南皮、肃宁、中捷、南大港通过第四批省级安全县中期评价。到2020年底前,3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覆盖全部农业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格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1.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清单,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每年推动解决1~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难点问题。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推动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人员,配备装备设备,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市食安委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海关、教育、发改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和相关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就重大安排部署,开展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切实防范监管失责缺位,提升协同共治能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强的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安安全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管控,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自觉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控制,落实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鼓励“明厨亮灶”,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标同质,送餐用具、餐具制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组织企业参加诚信体系培训工作,支持食品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日常监管、量化分级管理挂钩,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多样化产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

(四)加速推进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深化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和技术支撑,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深化监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完善各级食安委配套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食安办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为食品安全犯罪认定提供技术支撑。依法依规制定市县乡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厘清层级监管事权,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加快技术审评、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等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专业化职业化检查队伍。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农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聚餐登记、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方面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酬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2.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大力推进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强企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基本满足全市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需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风险监测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强化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加强食品快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快检车工作效能,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食品安全监测站建设。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加快提高自身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加大检测技术培训,提升基层检测技术人员水平。力争到2020年,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市农检中心食品检测能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全市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累计通过率达到50%以上。强化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研究,推进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监管全覆盖,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深入开展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和沧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所有农业县(市、区)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推行合格证加施二维码电子出证方式,实现全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程通查通识。依托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严格执行重要产品追溯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鼓励线下实体商业网点和线上电商平台设立追溯产品专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到2020年,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等团体消费单位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50%;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产品全部实现可追溯;基本实现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和保健食品等重要产品全程可追溯,并逐步向其他类别食品推广。到2035年,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4.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间沟通协作,共享资源、互通信息,防范监管失责缺位。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构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控转变。强化抽检监测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食品安全抽检事权,增强抽检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靶向性。依法定期公开抽检信息,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经确证不合格的,做到100%溯源查处。完善应急体系和预案,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群体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推进专家体系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方案。强化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沧州海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舆情回应引导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强化正面宣传报道,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开展风险解读,科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营造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深化普法宣传与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市级宣传基地建设为牵引,推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阵地建设,逐步形成“一县一公园、一镇一站、一村一栏”格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媒体栏目设置,积极搭建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工作平台,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科协、市公安局)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

1.深化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提升行动。严格执行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部署。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严格添加剂使用管理,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以龙头养殖企业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减量示范创建。到2020年,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深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倒逼种养殖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产品超标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2.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提升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推进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建立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学校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观念和健康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提升行动。坚持疏堵结合、打建结合,持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的治理。以食品产业集中区、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学校(幼儿园)和医院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方便食品、保健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等为重点品类,以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小卖部)、餐馆和食品“三小”业态等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食品生产经营“黑作坊”“黑窝点”和“黑工厂”,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用2~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4.深入推进食品“三小”综合治理提升行动。全面落实《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深化食品 “三小”整治提升,摸清底数,健全档案,明确事权,落实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县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提升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的比例。到2020年,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的比例,市主城区达到90%以上,各县(市)主城区达到70%以上。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登记管理,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强化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5.深化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提升行动。加强特殊食品监管,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行为。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力度。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6.深化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卫生规范。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确保抽检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定期准确评价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保证购进原料安全。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清洁厨房、量化分级,到2020年8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达到“清洁厨房”标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依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日常监管,80%以上的企业(单位)量化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加大对餐具、饮具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加速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倡导分餐制,减少消化类传染疾病传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

7.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粮食企业收购资格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出入库和库存粮食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出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粮食质检体系。推动建立符合种粮农户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8.实施食品产业壮大提升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加强对重点自主品牌、特色食品品牌的跟踪培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横向联合、做强做优。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提质改造,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发展。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强化食品生产行业监管,监管覆盖率达到100%,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继续实施“增品种、提质量、调结构”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拓展产业链条,做大产业集群,打响特色品牌,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塑造我市健康、安全、绿色、营养的食品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9.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认真落实境外输华食品准入和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制度,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加强食品进口环节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强化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风险预警和调查追溯。完善实施进口食品国内进口商备案机制,如实记录食品进口、销售信息。严格入境动植物产品审批,严禁疫区产品输华,严防疯牛病、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疫情传入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责任单位:沧州海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查评议考核。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有关党政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对其提拔使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对考核、履职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要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忠实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要主动容错,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在考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要注意听取上级监管部门意见。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干部担当尽责、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在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要通过食安办考察其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

(三)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同时,要优化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将经费投入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领域倾斜,向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配备倾斜,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倾斜,向基层和重点地区倾斜,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企业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四)强化组织实施。县(市、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压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问题。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严格督查督办,将实施情况纳入市重点工作大督查和考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每年12月5日前,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