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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精神妥善解决农村群众“逝有所安”问题,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主要任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村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当前,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广大农村。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瘠地废弃地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五)完善审批程序。依据《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穴格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

)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落实惠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格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耕地、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9年每县(市)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四)加大财政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县(市、区)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0日     

政策解读:

http://zwgk.fyssc.com/article5_new.jsp?infoId=77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