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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冀政发〔20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4号)、《河北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冀社信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起全市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加快诚信沧州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要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有关规定获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点领域有:

(一)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在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严格审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扶持,对于信用记录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单。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过程中,对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良的,不得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五)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各项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于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不列入资金扶持范围。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查,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

(七)企业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企业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八)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质审核、认定业务时衡量法人和自然人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

(十)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和管理。用人机关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加快推进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三、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体工程建设。在市信用平台起步工程的基础上,建设市信用信息平台总体工程,提升信用平台覆盖面,逐步完善纵向联通省市县三级平台,横向联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整合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满足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需求,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服务。

(二)加快整合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及《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为标准,加快完善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推动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共享。

四、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一)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把关、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企业资质、业务水平、市场公信力等要素,择优公开选择信誉度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服务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优先考虑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手续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

(二)加强信用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在我市从事企业征信、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批准。对在沧州市开展业务的信用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信用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机构规范发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三)依法采集信用信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四)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开展行业信用评比评价等活动。企业可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企业自主组织的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营决策、人员招聘等企业活动中,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企业行为的重要参考,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五、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一)健全奖惩联动机制。研究建立部门单位奖惩措施清单,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领域联动应用机制。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二)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在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实现“逢办必查、逢报必查”,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优化检查频次、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并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直相关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负责本地相关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9〕13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