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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

沧州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有关要求,深化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动力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重点研发计划,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坚持需求导向,聚焦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研发、重大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建设等。

(二)能放则放,能简则简,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支持方式,并积极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科研成果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确定。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审核科研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和预算草案,与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经市政府审议的科技专项计划项目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提出科研经费重点投向和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挂钩机制。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审核、推荐科研项目,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开展绩效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依法简化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审批手续,赋予项目负责人与其职责相应的使用权限,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真实的编制预算,符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科研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四)编制绩效预算。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预算进行合并评审(评估),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七条 年度科研经费编制流程

(一)市科技局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科研经费需求和年度预算(包括各支持方向经费概算)拟安排情况商交市财政局核定市级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二)市科技局按照核定预算,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科研经费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公开公示、项目确定等前期工作,提前研究确定下年度科研经费分配细化建议,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与市科技局会商一致后共同上报市政府,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沧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第十九条 简化经费拨付程序。优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市财政局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二十条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科研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总额调整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整经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科研经费预算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二条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因故出现终止和撤销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审核,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的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额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有关匹配条件,对科研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改进财务报销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以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项目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项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此项工作由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六章 科研经费决算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结束后,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预算调整及各来源经费的单独核算情况;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依据项目特点和科研经费支持制定额度等情况,必要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八)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市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登记制度,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三十七条 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