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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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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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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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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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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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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21〕16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连片: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能实现封闭管理的可视为厂区集中连片。)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结合当地产业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70%),并就此作出分析说明。由市联席会议统筹把关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七)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六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不被国、省干道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所分隔,且在认定后能实现封闭化管理的,可视为连接成片),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由主体企业一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重点监控点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和部门意见。符合申报要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推荐申报的意见,并附企业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U盘两个),申请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三章 认定评价与复核
第八条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沧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局局长作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组织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负责重点监控点的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核查认定工作组,实行专家负责制,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推荐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意见提出拟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公布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三年组织专家对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进行复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
第四章 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相关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对重点监控点内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直相关部门。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相关企业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帮助监控点企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工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指导重点监控点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项目准入与备案工作(需安委办组织联合审查的项目按要求报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严控重点监控点企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 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工作程序。
(一)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违反下列情形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的建议。
1.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3.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相关情况核实确认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建议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的函。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公示,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应撤销化工监控点资格而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企业被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后,三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整体情况
3.证明材料(模板)
4.县(市、区)政府推荐企业申报的函(模板)
附件1
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申报的意见。
2.企业整体情况(见附件2)。
3.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管网内用水户可不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有涉及)。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土地使用证(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企业出具的租赁土地证明)。
4.相关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如有涉及)。
5.企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6.企业出具的关于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有涉及)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按要求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企业成立环保管理机构的文件。
9.《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有效期内);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如有涉及)。
10.企业出具关于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证明材料。
12.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企业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材料;企业本年没有受国家、省挂牌督办及不存在安全方面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的证明材料;企业最近一次有效期内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如有涉及)。
1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年没有受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环保方面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材料;企业最近一次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及报告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章节内容;企业环保设施完善;按照相关要求设有环保监控系统,覆盖主要排污口;其他排污口定期监测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危险废物按要求贮存、处置率达到100%的符合性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如有涉及)。
14.水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不存在非法取水问题及不超计划用水的证明材料。
15.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情况。
1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纳税情况,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明细。
17.拟申请纳入重点监控点监控范围的附属企业需要提供1-14条所涉及材料,由主体企业一并申报,并提供附属企业与主体企业股权关系、相对位置图等佐证材料。
附件2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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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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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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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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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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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危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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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高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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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责任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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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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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产值 |
同比 |
营业收入 |
同比 |
纳税 |
同比 |
利润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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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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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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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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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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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情况(单位:万元,统计近三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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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项目名称 |
开工和 完工时间 |
计划投资/ 实际投资 |
预计增加 产值 |
对企业的 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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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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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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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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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类型填写“精细化工”“新材料”或“基础化工”。是否高新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农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
一、总体情况
二、安全环保设备、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在岗职工总数XX人,其中博士XX人、硕士XX人、本科XX人、大专XX人,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XX%;高级职称XX人,中级职称XX人,初级职称XX人,中高级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XX%。
四、科技研发情况
企业各类研发机构设立情况。企业研发队伍人数,及专家、带头人情况。近三年来的研发成果及研发投入占比情况。
五、产业链情况
(一)原料来源。品种、用途及年用量,来自哪些上游企业,其中本地有哪些企业。
(二)主要产品。产品名称,产能及产量,用途及销售去向,其中本地有哪些客户或企业;该产品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情况、市场占有率等。副产品情况。产品名称,产能及产量,用途及销售去向,其中本地有哪些客户或企业等。
六、其他能够体现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情况。
附件3
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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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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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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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 |
(部门要对证明事项填写明确意见,不能只盖章不写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XXX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XXX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函
(供参考)
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我县(市、区)XXX企业自愿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经我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为该企业各项资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XXX企业符合同步纳入监控范围相关要求,各项资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经研究,推荐上述企业申报。
XXX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