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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和应用发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77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20〕17号)《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的通知》(沧办〔2021〕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一门进,一门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的情况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应用”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对视频图像数据资源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前端点位分为一、二、三类视频监控点。一类视频监控点主要是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社会治安的重要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监控设备;二类视频监控点主要是覆盖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内部重要部位的监控设备三类视频监控点主要是除一、二类视频监控点以外,以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为主建设的监控设备。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沧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沧政办字202177号)执行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履职需要,负责向市大数据办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视频监控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前期资料,负责项目建设后的使用、推广工作。市大数据办按照就高不就低、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可行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属于一类点位的,各部门、单位(包括各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将建设需求提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属于二类点位的,市公安局提供建设标准,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市大数据办、市公安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统筹制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视频监控建设需求,参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标准规范,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或建设工作。一类点位建设方案报市公安局审批,二、三类点位建设方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宾馆客房、员工和学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建设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章联网与共享

第九条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安全可控的原则,开展一、二、三类视频监控设备的联网。一类监控点位、二类监控点位全部通过公安视频专网接入市大数据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三类视频监控点位按照实际需求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公安视频专网、互联网等网络联网接入。

第十条 部门单位原则上可共享使用视频数据,除重要党政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等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或者较为敏感区域周边的视频流数据外,其他视频流数据原则上可供其他部门单位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需共享使用视频资源的,应填写《沧州市视频资源共享申请表》,列明需要提供的视频资源点位和使用权限等信息。经市公安局初审,市大数据办核通过后,由市公安局负责通过市大数据平台提供用户授权

第十二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权限分为:

(一)一级权限包括实时浏览、录像回放和录像下载功能

(二)二级权限包括实时浏览和录像回放功能

(三)三级权限包括实时浏览功能。

使用单位在使用视频资源过程中,需要获得更高级使用权限或者扩大共享使用范围的,应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签订《沧州市视频资源共享保密协议》,使用单位及责任人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视频资源使用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应对使用单位执行共享保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严格执行共享保密协议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可以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授权。

第十五条  视频使用单位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视频资源的,应当自动终止授权。

第十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应当遵守《河北省公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十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二)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保密措施;

(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急处置预案。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涉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级已出台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规定、规则办理。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办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