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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督察沧州市境内河流环境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移交水环境污染重点问题线索的函》的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四个意识”,认真落实“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全力以赴推动反馈意见逐一整改落实到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到位、生态环境整治优化到位,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新局面。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沧州市委、市政府以更严格的标准抓好河湖长制督查、考核等制度落实工作,推动建立起管河治河的长效机制。发挥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察督办职责,强化考核问责。推进“村级河长+巡河员”巡河新机制,明确巡河员职责和奖惩措施。提升河长履职尽责能力,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河长制信息平台作用加大督办力度,持续全面推进河长制落实。〔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河道综合清理力度,改善河流水质。以河流(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重点,将适宜的农田灌溉渠改造为生态沟渠或者新挖生态沟渠,净化农田排水。2019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合理调控南排河、沧浪渠、北排河、廖家洼河等水量;开展河道清淤疏浚,以淤积河道和入海河口为重点,深化河道整治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包括雨污混排口、污水排沟等)排查工作,建立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城区及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城区雨污分流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9月底前,渤海新区(包括港城区、南大港、中捷、临港)、黄骅市、青县、东光、献县城区50%区域实现雨污分流;2022年6月底前,所有县域城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7月上旬,青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沧州市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沧州市港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2021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鼓励在出水口与河流汇合区范围,构建尾水深度净化湿地生态系统。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政府管委会

(四)补齐农村污染治理短板。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作,整治沿河傍水村庄生活污水直排,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的现象。2019 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加快推进沿河沿海苗场的尾水的深度治理,确保水产育苗企业尾水达标排放,有效防控海水养殖单位(包括育苗场)尾水排放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建设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沧州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快推进沧州市区雨污分流工程进度,避免市区生活污水直排沧浪渠。针对育苗场尾水处理不到位问题,督导育苗企业建设尾水沉淀池,并保持排水入海河沟清洁卫生,无漂浮生活垃圾。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指导育苗企业尾水排放治理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科学设置河流断面监测点位。协调上级部门进行断面调整。提交断面调整意见,申报环境监测总站对相应断面进行实地考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涉水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涉水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涉水企业开展排查,强化执法力度,如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企业严格自律,有效减少和遏制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对于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河流补水外调水力度。一是合理谋划,转变引水思路,加大外调力度,积极争取计划外引水指标,加大市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各县(市、区)引水积极性。二是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相机多引水、多蓄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确保2019年外调水量不低于2018年外调水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对整改负总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责任。

(二)严格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以上率下、一抓到底、务求实效。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要建立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工作合力。要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大督查的重要内容,从严督查。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整改方案,作为日常监管、整改销号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三)跟踪问效。坚决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逐个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做到标准细化、措施实化、效果量化,可调度、可检查、可考核。沧州市驻县(市、区)、管委会大督查组要采取日常督查、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形式,持续跟踪问效。

(四)严肃追究。对督察组交办的问题认真调查、厘清责任,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严处重罚,让法规和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整改不主动、不作为、不彻底,甚至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对问题整改督查不力、把关不严,影响整改成效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