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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修建围堤、阻水河渠、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市级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县政府以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