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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理的通告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有效降低因企业复工复产、人员集中性流动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流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地人员(含省内、省外)因复工复市复学等需要来沧的,应持有身份证明和居住证、社保记录或相关单位证明。

  二、外地来沧或返沧人员在进入沧州境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车站、社区(村委会)等防疫检查站点时,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经核验身份、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通过。一旦发现体温异常,一律交当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隔离,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处理。

  三、近两周以来,从湖北来沧、去过湖北返沧或经停湖北的人员,必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及所在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登记,自觉接受隔离措施,并如实报告密切接触人员情况。从其他外省市来沧人员,也要按以上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自抵沧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不得外出,不得参与聚餐等聚集活动。

  四、近两周以来,在外地(含省内、省外)返沧的沧州籍人员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非必须,可暂不返沧;如需返沧须经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负责其个人信息如实登记、采取隔离措施等相关工作。

  五、产业园区、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要主动与属地有关部门对接,建立健全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预案,落实主体责任。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做到各项防疫措施到位、安全警示教育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

六、社区(村委会),及产业园区、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辖区(单位)外地来沧人员要做好排查、隔离、管控工作,逐人建档立卡;对湖北来沧人员、去过湖北返沧或经停湖北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要登记上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对湖北以外地区来沧人员,要逐一进行登记,监督其落实居家隔离14天要求,并做好隔离人员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严禁聚餐或其他聚集性活动,出现发热症状的必须到定点医院筛查、诊治。短期来沧人员由所涉单位承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七、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1.两周内有湖北旅居史、途经史、务工史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2.故意隐瞒发热情况不报告或拒不配合检测、隔离、治疗的;
  3.其他拒不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及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八、鼓励广大群众对不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沧州市人民政府20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