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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浪淀水库、杨埕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155号)和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水管〔2019〕1号)精神,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明晰管理职责,促进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根据我市实际,对大浪淀水库及杨埕水库进行划界标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的思路,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二、划界范围

(一)大浪淀水库

1.管理范围

水库库区及截渗沟:与征地范围相同,截渗沟口外10米,即外小埝外坡脚。其中,沧县狼口村(5+200--8+900)段,边界为截渗沟口外10米处。

水库泄水闸闸所:与征地范围相同,闸所围墙外4米为管理范围边界。

大浪淀水库管理处:与征地范围相同,围墙外4米为管理范围边界。

2.安全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及截渗沟:管理范围外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界。

水库泄水闸闸所:管理范围外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界。

大浪淀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外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界。

(二)杨埕水库

1.管理范围

杨埕水库库区:围护网围护范围和围堤外坡脚以外30米较大者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

进出水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建筑物外缘线以外30米为管理范围边界。

2.安全保护范围

杨埕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界。

进出水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外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界。

三、划定后的土地权属问题

(一)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凡已确权征为国有的,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尚未征为国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的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有临时占地权和使用权。

四、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毁坏堤、坝、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七)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八)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九)在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十)在堤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十一)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