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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00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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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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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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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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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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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21〕5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
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黑流动售油车、黑油罐车、黑油品加工窝点”即“四黑”等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切实加强辖区内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二)坚持党政同责原则。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工负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把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坚持“打、治、建”并举,“堵、疏、导”结合,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职尽责,确保治理成效。
(四)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四黑”问题线索发现难、联合执法难、查扣设施处置难等突出问题,以提升油品质量和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为切入点,持续打击“四黑”问题及成品油流通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市场环境。
(五)坚持优化提升原则。开展以“打击整治、规范管理、保障供应、优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深度治理,优化加油站布局,提升成品油行业服务质量,全面挤压“四黑”问题生存空间,推动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全面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窝点及非法油罐车。严厉打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或相关证照不符、证照过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改装油罐车、利用非法流动售油车销售成品油等行为。
(二)依法取缔非法储存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擅自设立储油罐、违规储存成品油等行为。
(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我省销售要求的成品油以及掺杂造假、以次充好、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处罚。
(四)打击整治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加大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打击整治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相关涉油污染环境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处置。
(六)打击整治偷税漏税行为。加强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的税收管理,着力整治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不入账、申报不实、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责任到位的网格化监管机制,积极开展辖区内专项行动。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派出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打击“黑加油站点、黑流动售油车、黑油罐车、黑油品加工窝点”承诺书》,严格履职尽责,实现辖区内“四黑”问题动态清零。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成品油零售网络规划管理,合理布局,最大限度挤压非法加油站点滋生空间,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对各类加油站(点)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甄别,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台账。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黑炼(调和)油品窝点、非法储存成品油窝点、非法改装的流动加(售)油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相关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性或影响较大的区域紧张状态的成品油流通市场供应应急综合协调,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成品油批发、储存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劣质油品及计量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被查封油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法加油站点等相关设施清理整治现场的安全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将收缴的劣质油品送交炼化企业予以处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道路危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运输的车辆。建立完善成品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数据库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和“土炼油”涉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检查,重点查处炼油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虚开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类加油站(点)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甄别,依法依规撤回、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相关资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土炼油”生产窝点及非法加油站点违法占地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土炼油”生产窝点及非法加油站点违法建设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负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沧州炼油厂、中国石化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配合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收缴油品的处置及后勤保障工作。对需没收的成品油、加油设备,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和场地等保障。收缴的劣质油品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沧州炼油厂予以处置。
中国石化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油库、仓储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的资质、凭证的审查和管理,不得向无营业执照、无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流动加油车供油。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发挥主渠道作用,确保合格油品的正常供应。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统筹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整治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通报问题线索和整治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确保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2.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县级、镇级、村级多级联动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不留死角。
3.积极鼓励县(市、区)成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将涉及成品油流通市场领域的环保、安全、油品质量管控、非法加油站点查处等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四黑”问题整治由多部门共管但管不好的问题。
(二)加强对自用油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在建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车辆等及港口码头自用柴油(闭杯闪点60以上)和应急状态下成品油配送行为的管理。
1.允许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在建施工工地、港口码头自备储存不超过1000升的柴油或使用撬装站用于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车辆的用油,油品来源由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定额配送。
2.支持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协议定额配送方式,保障重大项目在建施工工地自用柴油和应急状态下成品油供应,成品油经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车辆应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和配送企业与项目单位的配送协议(合同),按照协议(合同)规定向项目单位开展柴油配送。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配送油品的质量抽检,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管控,严查严处无相关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消防部门负责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4.成品油经营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10日内,由成品油经营企业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重点项目说明、《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品运输车辆相关证件(车牌号码、车辆行驶证、危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配送协议及施工单位备案证件等,使用撬装加油站需要提供撬装设备相关认证资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分别到属地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备案。
(三)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机制
1.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15”“12350”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各部门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由各县(市、区)以案件罚没油品处置收入10%的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实施。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
2.健全通报移送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属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负责处理的,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其监管领域的动态“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在资质评定、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大执法力度,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完善区域间协作机制
加强同毗邻县(市、区)的组织协作,积极推动形成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异地互查、混编检查等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信息共享、精准打击、全域覆盖的联合治理长效机制。
(五)完善执法流程
1.规范执法程序。(1)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对摸排、举报、转办的各类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汇报当地领导小组。(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已承担相应执法权限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组织人员、机械等力量,对非法加油站点采取查封扣押加油机设备和油罐等措施,并将收缴的设备工具集中存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及油品予以查封、扣押,达到清理整顿、确保安全的标准。(3)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履行执法程序,出具执法手续。(4)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涉案嫌疑人进行控制、保护及依法查封现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收缴的油品抽样送检后,出具鉴定报告。(6)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查处油品的收缴处置,收缴的劣质油品一律交炼化企业进行处理。(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且公安部门无法处理的涉案运输车辆进行查处。(8)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将查扣的“黑油”劣质油品运到指定油库储存或送交炼化企业。(9)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理现场环境污染问题。(10)税务部门负责核查相关纳税情况。
2.实施罚没的行政机关按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置罚没油品、非法储油和售油装置。
3.罚没油品、收缴的设备设施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管理,非法成品油交易整治行动、举报人奖励兑现、转运代储等相关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六)完善后续处置机制
1.公安机关负责深挖、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利益链条;对涉黑非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进行后续查处;及时通报油品来源地信息,协调展开跨市追查,强化源头打击。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不合格油品进行查处后,协调展开跨市追查。
3.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安全、环保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环保隐患的加油站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执法处置流程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将现场执法照片、收缴的设备设施存放照片、拘留证、收缴设备设施、油品等手续证明文件、炼化企业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必保存完整资料备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一次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表,报送内容:《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四黑”取缔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内容:县(市、区)政府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方式:相关表格和总结的电子版和文字扫描版同时报送电子邮箱,文字扫描版必须加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章:flow2022@163.com,传真:3057160。
(二)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配合协作。各县(市、区)要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资源的整合运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督查督办,落实责任追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重点对成品油流通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建立、转办信息线索查办以及乱象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推诿扯皮、工作推进不力、违法经营成品油问题突出、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单位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成品油政策法规和打击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引导群众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反映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力量。
(五)建立完善成品油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经营、销售伪劣油品等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六)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部门执法职能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承担相应的执法职能和责任,严格履职尽责。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七)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四黑”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保障案件处置过程中涉案油品的检测、运输、仓储、违法经营设施拆除,以及对有效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等,确保常态化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八)优化成品油零售网络布局。商务部门合理规划加油站布局,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划。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绿岛加油站”建设,进一步优化加油站网络布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最大限度挤压非法加油站点滋生空间。
(九)建立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成品油流通市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采集加油站销售数据,逐步实现对零售企业的动态监管”。积极借鉴相关先进地区的典型经验,建立我市成品油市场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以平台为基础,加强对成品油装卸、运输、存储及销售情况的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管,实现对非法加油站点精准打击,提升对查处非法加油站点的精准率,逐步建成追溯油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的监管平台,并与应急、税务、公安、行政审批等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切实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1.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2.“四黑”取缔情况统计表
3.沧州市成品油非法经营案件处置流程指引
附件1
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市县(盖章)   填报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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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点、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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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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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储油库、加油站(点、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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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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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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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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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加油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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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加油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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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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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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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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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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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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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出问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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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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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证照不全加油站(点) 个 |
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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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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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商营业执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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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保不达标储油库 个 |
未安装及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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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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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保不达标加油站(点) 个 |
未安装及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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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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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擅自改扩建加油站(点) 个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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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网点擅自经营汽油等危险化学品行为 个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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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安全隐患 起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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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黑加油点” 个 |
已拆除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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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闭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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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山寨加油站” 个 |
已拆除仿冒标识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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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停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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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流动售油车   辆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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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生产、调合油品行为   起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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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 起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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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油品样品 个 |
不合格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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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物品(吨/台) |
油品   吨 |
处理涉案人员(人) |
治安拘留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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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 台 |
刑事拘留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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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群众投诉举报 起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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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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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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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黑”取缔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章): 年 月 日
所在 区域 |
黑加(调)油窝点、黑油罐车、黑流动加油车辆、黑储油库(罐)(名称)或经营者 |
具体位置 |
主要设施及 油品种类、数量 |
处置情况 |
是否属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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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
人员 |
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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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处置情况”一栏中,油品处置情况按整治方案规定填写“交沧州炼油厂处理”或“交中石油、中石化处理” |
填报人: 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