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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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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

安全装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包括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包括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未加装自闭阀或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的,自2021年7月开始至2022年底,利用2年的时间,由当地政府组织全面完成燃气安全设施加装工作,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用气安全。

城市新建住宅燃气设施未落实燃气安全装置安装的,由城市新建住宅燃气设施验收单位督促新建住宅建筑开发建设单位于2022年2月底前整改完毕。

城镇管道燃气用户未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和带熄火保护装置合格灶具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教育宣传敦促用户自行更换、安装,于2022年2月底前整改完毕。

二、工作重点

(一)精准摸清底数

各地详细统计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信息,建立市、县、街道三级信息台账,为精准实施安装工作、落实工作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本辖区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的实施主体。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成立专班,负责落实本企业服务县(市、区)的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安全装置加装工作。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详细统计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信息,建立信息台账,为精准实施安装工作、落实工作资金提供依据。积极探索运用5G、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台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录入、大数据采集、实时分析管理等功能,实行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任务目标、财政支持政策、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

(三)科学有序推进

坚持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工作流程,首先为旧城区住宅、低保户、特困户等加装安全装置,不得增加低保户、特困户经济负担。提前部署推动饭店、旅馆等工商户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服用户加装安全装置。重点督促近两年发生爆燃事故的燃气企业先行先试,缩短工作时限,加大推进力度,形成示范效应。

(四)强化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加大入户安检频次,特别对尚未加装安全装置的既有城镇管道燃气居民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2次;对尚未加装安全装置的既有城镇管道燃气单位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4次。建立入户检查档案,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25日前)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部署此项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7月26日-2022年10月)

按照实施方案,分步有序推进。采用现场督导调度、专项攻坚等措施,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安装安全装置的用户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作真正落实落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2月)

组织工作验收,分析查找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我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市政府督查室、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工作落实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督办;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地方燃气安全设施安装监管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地方财政补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县(市、区)质监部门落实燃气安全装置质量监督;市审计局负责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指示、工作要求、政策规定等;采取“周检查、月总结”的方式对全市安装工作进行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各县(市、区)成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渤海新区统筹一区三园落实相关工作。县级领导小组要确定安装工作联络员,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于2021年7月25日前制定完成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28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于2022年10月前及时组织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验收。

(二)技术保障

城镇管道燃气用户室内加装安全装置技术方案有两种,由燃气用户自行选择,签字认可。方案一:加装“气流式管道自闭阀”,市场造价约150元(含施工费);方案二:加装“报警器及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市场造价约350元(含施工费)。

(三)质量保障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把安全施工质量关、产品检验关,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产品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燃气安全装置须经施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资金保障

城镇既有管道燃气住宅用户燃气安全装置单户安装费用不足200元的,安装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40元,二是用户所在县(市、区)财政补足剩余资金。住宅用户单户安装费用超过200元的(含200元),安装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用户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160元,二是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40元,三是用户补足剩余资金。

城镇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燃气安全装置安装资金由单位用户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积极落实安装资金,依法依规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燃气企业,加强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安装工作顺利推进。新华区、运河区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政策保障

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一是为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二是为安装后的可持续管理,安全装置维护、更新工作提供燃气价格政策依据,原则上由燃气企业有偿负责维护管理、修缮,确保燃气设施使用安全;三是为地方城镇管道燃气发展长治久安提供政策依据。

五、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面广告、宣传画册、标语、明白纸等多种载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燃气企业要制定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安装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重点针对孤寡老人、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众,实行一对一宣传教育,使其全面掌握操作常识和报警、报修流程,确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