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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7051/2020-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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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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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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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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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财政局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沧州市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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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市财规[2019]3号
沧州市财政局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沧州市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财政局
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沧州市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渤海新区财政局、宣传办公室,开发区财政局、党政办,高新区财政局、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规范和加强沧州市市级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了《沧州市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财政局 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
2019年8月日
沧州市市级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沧州市市级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全市文化产业事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扶优扶强,精准施策,集中支持符合文化产业事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主要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非省直管县(市、区)倾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各门类、各行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发展,以及重点文化创新发展项目、活动。具体支持范围为: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上市融资、市场拓展、联合重组和探索多种经营等。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专门人才培养,适当向特色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倾斜。
(三)加强沧州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和特色文化品牌创新推广等。
(四)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互联网、科技、金融、旅游、贸易、体育、工业、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拓展文化产业链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推动戏剧、电影、电视剧、歌曲、广播剧、舞台剧、纪录片、图书、动漫游戏、美术等文学艺术出版广播影视社科精品创作生产。
(六)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沧州文化“走出去”。
(七)开展市级重大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和市级文化产业数据库、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支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媒体融合发展项目等。
(九)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创新及文化产业项目。
(一)补助。对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市级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项目等,予以重点支持,补助金额可不受项目投资总额30%的限制。
(二)贴息。对已获得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资本融资的大型文化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及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等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融资规模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三)奖励。文化精品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权威性国际奖项的或在国家级重要平台展示、展演的,视社会影响确定奖励金额。对新入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和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主要经济指标逐年显著增长的规上文化企业,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事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建成投产的项目或者一期工程完工投产的分期建设项目优先。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将项目资金批复下达。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论证等组织工作;负责拟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的申请建议;负责所属范围内项目资金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资金下达通知,依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拨付或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具体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还要负责引导资金的核算管理、规范使用,对引导资金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组织指导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召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项目评审小组,经实地考察或抽查、集体研究论证后,提出引导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按照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编入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批准的预算通知相关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正式将项目资金批复下达。市直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县(市、区)项目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要及时按原申报渠道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变更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下达县(市、区)的项目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拨付市直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督使用。市委宣传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骗取、套取、滞留、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及时处理,并及时追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认真开展所属范围内项目资金的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实行三年滚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前三年度资金自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科学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实行三年滚动评价。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沧州市财政局、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沧州市“十大文化创新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沧市财教[2015]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