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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规范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沧州杂技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沧州市财政局          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促进文化艺术繁荣,沧州市设立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沧州杂技艺术的繁荣与发展,结合《关于振兴沧州杂技的实施方案》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沧州杂技艺术发展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用于沧州地区符合条件的杂技学校、杂技院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杂技作品创作生产、杂技艺术人才培养与引进、杂技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范围如下:

(一)杂技作品创作生产

1.资助杂技、高空、魔术、滑稽等杂技各领域的剧目/晚会类作品的创作与生产。

2.资助杂技、高空、魔术、滑稽等杂技各领域的节目类作品的创作与生产。

3.资助杂技各领域用于作品表演或人才训练等方面道具或装置的创新研发与制作。

(二)杂技艺术人才培养与引进

1.资助杂技表演、编导、创作、教学、技术、理论研究等各类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合作。

2.资助杂技表演、编导、创作、教学、技术、理论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的本地培养。

3.建立奖励机制,表彰、奖励践行创新、一流赛事金奖并经得起检验的艺术家、艺术精品。

(三)杂技传播交流推广及其他

1.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剧目/晚会类作品,在国内外进行自主宣传营销和演出活动。

2.杂技学院、杂技集团前期筹备投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成立精品生产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拟请国家级专家担任主委,由非项目实施单位高职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专家小组名单及主要艺术成就附后)。负责艺术项目审定、预算审核、项目实施监管和出具验收鉴定。

第七条 “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团队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申报项目资助内容与额度进行终评和签批。于每年430日前完成项目征集、评审和获资助项目公示;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次年资助的主要创作方向和数量。

第八条 对于确有必要的项目,“专家小组”组织项目团队进行现场评审答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艺术项目,由专家小组同项目责任单位,签订“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责任书”,以监督执行实施。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通过的艺术生产项目,由“振兴沧州杂技工作办公室”预算资金监管组审核,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县级团体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应在财务建立专项科目,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预算资金监管组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三)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四)终止资助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预算资金监管组负责 ,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在预算表中详细标注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专家小组”依据本办法和《沧州杂技艺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责任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实行项目资金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相关结果运用机制,每季度末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随时监控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要按时、按标准、按范围完成专项资金支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主要为社会效益为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