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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7051/2020-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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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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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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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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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沧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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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市财资合〔2019〕12号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沧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适应PPP发展新形势,支持项目高质量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对2016年《沧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合〔2017〕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实际需求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PPP项目高质量发展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项目推进资金和项目奖补资金。
第五条 项目推进资金用于市本级PPP项目工作推进。使用范围为:PPP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资本金注入、运营期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项目前期工作指PPP项目识别准备及采购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产评估、公开推介、业务培训、法律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工作。
项目资本金注入是指在PPP项目资本金方面的投入。
运营期财政补贴是指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进入运营期后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补贴。
第六条 项目奖补资金用于对各县(市、区)PPP工作进行奖补,使用范围为:各县(市、区)PPP项目运营期财政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分配原则
第七条 项目推进资金
1、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前期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2、项目公司成立后,市财政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额度,对项目公司进行资本金注入。
3、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后,市财政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财政补贴。
项目推进资金属于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跨项目使用。
第八条 项目奖补资金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PPP项目的奖补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财政部PPP信息平台管理库入库项目数量、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签约项目数量,开工项目数量,运营项目数量,PPP工作推动情况等因素。
其中:凡是PPP工作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县(市、区)一定奖励。
项目奖补资金属于奖励资金,各县(市、区)按照使用范围,统筹用于PPP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九条 市直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申报PPP项目推进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申报PPP项目奖补资金,按照规定时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并加盖公章,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市直项目实施机构申请项目推进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须提供项目前期相关程序性和结果性文件。其中程序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如有)、政府采购公告(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等;结果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及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批复(如有)、节能审查报告及批复(如有)、项目清产核资报告及批复(存量项目)、项目人员安置方案及批复(存量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批复文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验证函,社会资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资格预审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2、政府方资本金注入资金:PPP项目合同、市政府对PPP项目资本金注入方面的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3、运营期财政补贴资金:PPP项目合同、符合要求的绩效考核证明文件及结果。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奖补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县(市、区)公开推介、业务培训、获得荣誉等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资金数额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推进资金拨付至市直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奖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推进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市直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奖补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奖补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制定使用方案,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PPP项目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PPP项目专项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奖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示范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市直项目实施机构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安排以后年度PPP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1、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文件要求,梳理工作完成之后仍有项目被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平台(内网)的;
2、PPP项目违反相关政策,被认定为违规操作的;
3、收到专项资金后两年内没有完成支出的;
4、PPP工作出现严重失误,被相关单位点名批评或通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21日印发的《沧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沧市财资合〔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