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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有序推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有机融合,综合研判企业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底,依托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底,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紧密衔接,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有效应用,各行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1.建成五级平台“一张网”并逐渐完善。推广使用省五级平台,完成省市信用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通过省市平台,有效支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分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按照省统一要求,持续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评价结果定期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共享。推广行业信用评价模型自主配置功能应用,支持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本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村-乡-县-市逐级报送机制,依法依规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托市平台全量、及时、准确报送涉企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全量实时推送。市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不同类别、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同一企业名下,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不断丰富信用信息报送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制定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视情制定我市补充目录。拓宽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将企业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逃费、拖欠公共事业费、逃避缴纳税款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信用河北”“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自主申报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信息等,并由申报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企业自主申报信息在“信用河北”“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记入企业名下并作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1.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标准。落实省制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按总分1000分设计,将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等纳入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结合企业综合得分,根据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等情形,对企业进行分级,按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黑名单”(D级)四级。(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守信类(A级):一般表示企业守信,信用状况优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A级:

1)近2年内企业无失信信息;

2)近2年内企业有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列入“红名单”、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3)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4)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850分及以上。

一般失信类(B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少量轻微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B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小于等于5条;

2)近3年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少,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及以上。

严重失信类(C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多次失信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状况不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C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大于5条;

2)近2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严重处罚信息;

3)近3年内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信息,现已移出;

4)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多,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以下。

列入“黑名单”(D级):表示企业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且未移出,信用状况差,无分值。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应为本行业最低等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共享机制及时向省平台推送涉企信息,保障省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模型,定期计算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授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推送综合评价结果,按需共享给各级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推送共享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河北”网站查询或授权他人实时查询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迭代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情况,结合行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评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迭代更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1.重点监管领域先行先试。按行业领域分类,立足我市监管工作实际,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36类行业(领域)参考河北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接省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管理数据,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责任单位:重点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其他监管领域积极推进。参照河北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对接省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者依托省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建立信用监管信息协同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平台,市平台及时向省平台反馈,并按需向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推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各级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对守信类(A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不见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相应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对一般失信类(B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企业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相应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对严重失信类(C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相应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对列入“黑名单”(D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开展更严格的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治理对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更严厉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办、市行政审批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精心部署,认真谋划、统筹推进,结合本地本领域实际,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探索先进经验做法,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组织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操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信息安全和工作落实情况,要责任到人。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敷衍应付影响工作进展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沧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1

沧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分数

数源部门

1

基础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主要人员
失信信息

50

近2年内无失信信息

50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近2年内失信信息不大于3条

20

近2年内失信信息大于3条

0

主要人员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50

近2年内无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50

法院

近2年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不大于3条

20

近2年内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大于3条

0

税务非正常户信息

50

税务正常户

50

税务部门

税务非正常户

0

经营异常

信息

60

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0

市场监管部门

当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

2

公共信用信息

履约践诺信息

履约践诺

信息

40

近2年内无合同违约、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等信息

40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近2年内有合同违约、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等信息

0

2

公共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

信息

100

近2年内无行政处罚信息

100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近2年内行政处罚少于3条,且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类型的处罚记录。

50

3条≤近2年内行政处罚数量≤5条,且同一年度少于5条,且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类型的处罚记录。

30

近2年内行政处罚大于5条,或同一年度等于5条,且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类型的处罚记录。

0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大于5条,或者存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类型的处罚记录。

直接判定为C级

行政强制信息

行政强制

信息

80

近2年内无行政强制信息

80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近2年内有行政强制信息

0

信用修复信息

修复信息

50

近2年内无行政处罚信息,或者信用修复数量与行政处罚数量一致。

50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管理部门

50%≤近2年内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数量/行政处罚数量<100%。

30

0%<近2年内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数量/行政处罚数量<50%。

10

有行政处罚信息,但无信用修复信息

0

司法信息

虚假诉讼信息、刑事犯罪信息

20

近2年内无虚假诉讼信息

20

法院

近2年内有虚假诉讼信息

0

近2年内有其他刑事犯罪信息

0

2

公共信用信息

司法信息

被执行人

信息

30

近2年内无被执行人信息

30

法院

近2年内有被执行人信息且履约完成

20

近2年内有被执行人信息且未完全履约

0

安全生产信息

重大安全

隐患信息

30

近2年内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

30

有关部门

近2年内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

0

生产安全

事故信息

50

近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50

有关部门

近2年内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0

金融信用信息

融资失信或股权冻结

信息

20

近2年内无融资失信、股权冻结等信息

20

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

近2年内有融资失信信息

0

近2年内有股权冻结信息

0

金融逃废债信息

80

近2年内无金融逃废债信息

80

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

近2年内有金融逃废债信息

0

3

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欠薪、欠费、欠税信息

欠薪、欠税、公共事业欠缴信息

50

近2年内无欠薪、欠费、欠税信息

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

近2年内有欠薪信息

0

近2年内有公用事业欠费信息

0

近2年内有税收欠缴信息

0

3

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社会公益类信息

志愿服务

信息

30

近2年内志愿服务记录2次及以上

30

企业自主申报

近2年内志愿服务记录1次

15

近2年内无志愿服务记录

0

慈善捐赠

信息

30

近2年内慈善捐赠记录2次及以上

30

红十字会;企业自主申报

近2年内慈善捐赠记录1次

15

近2年无慈善捐赠记录

0

守信和奖励信息

列入“红名单”信息

40

近2年内被列入“红名单”

40

有关部门

近2年内无被列入“红名单”

0

荣誉奖励

信息

40

近2年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表彰奖励信息

40

有关部门;企业自主申报

近2年内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信息

25

近2年内获得市级表彰奖励信息

10

近2年内无获得荣誉奖励

0

4

行业评价信息

行业评价信息

行业信用

评价信息

50

行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

50

有关行业部门

行业信用评价次高等级

25

其他等级

0

4

行业评价信息

行业评价信息

全国“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风险

评价结果

50

A

50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B

30

C

20

D

10

E

0

行业“黑名单”信息

列入行业
“黑名单”

信息

3年内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信息,现已移出

直接判定为C级

有关行业部门

当前被依法依规列入行业“黑名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安全生产“黑名单”、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海关失信认证企业、非法集资名单、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严重失信PEVC企业名单、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涉电力领域失信关联“黑名单”、慈善捐助失信问题领域“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直接判定为D级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注:1.Xn为指标得分值;m为指标项数。即综合得分=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行业评价信息。2.对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企业,按次扣除50分,重新生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附件2

沧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行业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食品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健全相关制度,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2

质量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3

特种设备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4

餐饮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5

药品流通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6

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底前

7

节能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发

2021年底前

8

粮食收储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发

2021年底前

9

民办学校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教育局

2021年底前

10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公安局

2021年底前

11

保安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公安局

2021年底前

12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人社局

2021年底前

13

企业环境信用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底前

14

建筑业施工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15

房地产经纪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17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1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19

物业管理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

2021年底前

2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企业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城管局

2021年底前

21

道路旅客运输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底前

22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底前

23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海洋和渔业

2021年底前

24

公路治超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底前

25

机动车维修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底前

26

巡游出租车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底前

2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底前

28

家政服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商务局

2021年底前

29

文化和旅游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文化广电和旅游

2021年底前

30

社会文物流通领域、文物执法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文化广电和旅游

2021年底前

31

卫生健康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卫健委

2021年底前

32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底前

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底前

34

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底前

35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监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底前

36

统计领域

对接上级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评价工作,应用评价结果。

市统计局

2021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