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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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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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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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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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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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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信息公开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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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发布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众可在“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fyssc.com/index.shtml)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查看本报告。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317-2160660;邮编:06100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务公开办的精心指导下,按照《条例》和国务院、省、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形成了责任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科学规划,严谨细致,统筹推进主动公开工作
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建议提案、市政府领导活动、市政府常务会议等政府信息发布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年公开各类信息300余条,主动公开文件108件,政策解读40余件,人大、政协建议提案76个。运维沧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号“沧州政务”,日更新5-8条,粉丝11630人。全年发布文章2500余条,其中疫情防控信息300余条,党史学习教育信息260条,市政府常务会会图解13篇。
(二)规范流程,依规受理,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
市本级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35件,受理235件,较2020年同比上升370%,其中邮寄申请225件,传真申请1件,在线申请9件,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数据统计、国企改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多方面政府信息,全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答复。从受理结果看,予以公开及部分公开10件,约占4.3%;不予公开2件,约占0.8%,因本机关不掌握等原因无法提供218件,约占92.8% ;不予处理2件,约占0.8% ;其他处理3件,约占1.3%。
(三)建章立制,严格执行,规范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文件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发了《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试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文件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全过程管理,逐步梳理文件有效性,对今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标注失效。
(四)真抓实干,统筹推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配合市大数据中心,根据《条例》和国、省、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面支持IPV6及无障碍阅读,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规划”专栏,并按国办要求统一规范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章”专栏中公开,并提供查阅、检索、下载服务,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
(五)日常监测,实时提醒,强化政务公开考核
受疫情影响,利用微信群,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指导改正,并利用“腾讯会议”、“政务云系统”等线上方式召开全市政务公开培训会议。聘请第三方检测,对在国务院“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以及河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中登记备案的全市755个政务新媒体进行全面监管。印发了《沧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采取日常抽查与年度采样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市政府新闻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办对19个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和36个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1 |
0 |
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9 |
52 |
136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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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33 |
2 |
0 |
0 |
0 |
0 |
235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4 |
1 |
0 |
0 |
0 |
0 |
5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96 |
1 |
0 |
0 |
0 |
0 |
97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21 |
0 |
0 |
0 |
0 |
0 |
121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3 |
0 |
0 |
0 |
0 |
0 |
3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33 |
2 |
0 |
0 |
0 |
0 |
23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39 |
0 |
0 |
0 |
39 |
10 |
0 |
3 |
0 |
13 |
7 |
0 |
0 |
0 |
7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主要是:主要表现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深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够专业,仍需进一步加强学习。
2022年,按照《条例》和国办公开办、省政务公开办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将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助力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加强平台监管,推进线上线下平台融合,持续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常态化监管,不断夯实管理责任,完善常态化的检查督导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性与获得感,努力实现政府信息、互动交流、办事服务、政府数据信息的“通查、通答、通办、通管”,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严格按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要求,明确公开事项、内容、依据、时限、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等7个要素,推动政务公开事项实现“应公开、尽公开”;三是工作人员加强主动学习意识,利用网络课程等现代化手段与传统书本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21号)规定,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
另因沧州市人民政府新网站上线试运行,近期平台进行调试和页面优化,访问过程中可能有不稳定或页面不一致的情况,敬请大家支持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