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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资委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委编制了《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获取政府信息前,请详细阅读《指南》,根据其具体说明选择最佳的获取方式。《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分类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委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市国资委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其他新闻媒体公开的形式。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国资委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办公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22号;邮政编码:06100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317-2079393;传真电话:0317—2079373。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市国资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市政府网站国资委栏目下载,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国资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①审查。市国资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③答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四,不属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要具体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