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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说明

沧州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说明

    1清单》 所列监管事项是指沧州市国资委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沧州市政府的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履行的各项监管职责。

    2、《清单》所列监管事项,未明确表示包含子企业的,相关决策按照要求由一级企业决定,不再报国资委审批、审核、核准或备案。

    3、本《清单》所列监管事项,涉及国资委作为持股主体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4、本《清单》印发后,市国资委将严格按照本清单的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本《清单所列监管事项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5、监管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可单独向国资委请示。

    6、本《清单》所列监管事项,统一按照《沧州市国资委行权履职流程图》办理。

7、本《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8、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本《清单》将沧州市国资委党委决定、审批等有关事项列入其中。

序号

监管事项

履职科

履职依据

报送材料

方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企业改革发展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第6号)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18】177号)   

1、申请备案的报告。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决议。4、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可行性论证报告;
5、编制说明;

6、专家论证意见。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申请备案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备案的规划执行。规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项目立项

企业改革发展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 2018年8月1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77号)

1、请示。

2、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项目执行。项目立项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

企业改革发展科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6号)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融资计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 2018年8月1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77号)

1、请示。

2、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3、本年度投资计划或中期调整计划。

4、编制说明。

5、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年度投资计划或中期调整计划的决议。

6、投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企业改革发展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 2018年8月1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77号)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项目投资的决议。

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开展限额以上项目投资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限额以上投资项目执行。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

监管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企业改革发展科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6号)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8】24号)

1、请示。
2、企业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

3、制定或修改说明。

4、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的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章程执行。企业章程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审核、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市属企业章程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审核、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市属企业章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

监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企业改革发展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一)理顺出资人职责。1.明确股东会职权。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审核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4号)

1、请示。

2、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解释说明。

4、主要财务报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决议。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7

监管企业上市、制、重组、解散、清算立项

企业改革发展科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沧字【2016】20号)。

1、请示。

2、立项申请表。

3、上市、改制、重组、解散及清算预案。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改革元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改革预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

监管企业上市、制、重组、解散、清算

企业改革发展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第6号)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指引》(冀国资字2018337号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沧字【2016】19号)。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沧字【2016】20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2号)。

1、请示。

2、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解散及清算方案。包括上市、改制重组等的必要性,上市、改制重组等形式,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债权债务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7、风险评估报告。

8、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解散及清算方案的决议。

9、股东会关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解散及清算方案的决议。

10、法律意见书。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或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9

国有控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产权管理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16564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

1、请示。

2、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3、员工持股方案。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意见情况。

5、董事会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决议。

6、股东会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决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备案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10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

内审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中共河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审委【2019】4号)第三项: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对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沧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沧国资字【2020】122号)

1、企业内部审计计划;

2、企业内部审计报告;

3、企业内部审计整改报告;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决定

1、通知阶段责任:通知企业准备内部审计事宜,明确内部审计方案,以及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计阶段责任: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计意见做出整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内部审计报告、整改通知,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及时整改,对企业整改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

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

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

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市国资委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1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1、请示(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

2、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12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损益认定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4】220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定工作细则》(国资评价【2003】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03】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国资清【2005】63号)

1、请示。

2、企业清产核资报告。

3、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4、立项批准文件。

5、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6、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7、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8、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清产核资损益认定的决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对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损益认定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损益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13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三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5号)

《沧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沧国资字【2019】127号)

1、请示。

2、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财务决算执行。对企业根据财务决算结果批复调账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4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公司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5号)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1、申请备案的报告。

2、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况报告。
3、其他必要的材料。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申请备案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备案意见执行。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5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支计划)、决算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的规定,分别代表履行,享有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预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八十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沧市财规【2019】4号)

沧州市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沧国资字〔2020〕128号)

1、请示。

2、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的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核后报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上级批复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执行。对企业经营预决算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6

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1、请示。

2、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

4、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的决议。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7

监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

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督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沧字【2016】20号)。

1、请示。

2、企业财务报表。

3、改制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审计结果执行。对企业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批复调账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8

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资本运营方案审核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三十一条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

1、请示
2企业资本运营计划方案。

3、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资本运营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资本运营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资本运营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19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产权管理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

(国资综发〔1991〕2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1、请示。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决议。

3涉及的财务审计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决定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执行。对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0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产权管理科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务院令第192号)。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2】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1、请示。

2、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3、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4、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产权登记的决议。

5、企业章程。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对企业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1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

产权管理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第6号)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1、请示。

2、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4、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5、企业章程。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变更资本登记、修改章程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2

监管企业资产评估

产权管理科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5】第12号)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资产评估法》。


1、核准请示或申请备案的报告。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公示有效材料。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协议书。

7、其他必要的材料。

核准或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核准请示或申请备案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核准或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执行。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3

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等融资

产权管理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资发产权[2008]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行债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08】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14】1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17】14号)

1、请示。

2、债券发行或其他融资方案。

3、董事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或其他融资方案的决议。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经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7、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债券发行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债券发行货其他融资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债券发行或其他融资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4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

产权管理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1、申请备案的报告。

2、企业捐赠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捐赠的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或申请备案的报告。

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或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备案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捐赠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捐赠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捐赠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5

监管企业对外担保

产权管理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2011〕13号)

1、请示。

2、担保方案。

3、董事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担保的决议。

4、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做出的请求担保及提供担保的决议。

5、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拟签订的担保合同及被担保项目债务主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

7、担保人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担保事项、担保合同合法性审查专项法律意见书;

8、被担保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9、被担保人、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被担保人、担保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1、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2、市国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捐赠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担保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担保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6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产权管理科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

    

1、请示。
2、质押方案。

3、董事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担保的决议。

4、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5、质押的可行性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捐赠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质押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质押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7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产权管理科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36号令)

1、请示

2.相应经济行为方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捐赠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相应经济行为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相应经济行为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8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产权管理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第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字2016355号)

《证券法》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8】36号)

1、请示。

2、国有资产交易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案的决议。

4、可行性报告

5、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6、相关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方案;

7、法律意见书;

8、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9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29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监管企业之间、上下级之间、与其他省市企业之间无偿划转

产权管理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批准。

1、请示。

2、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案的决议;
4、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表;
5、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工作方案;
6、划转双方草签的无偿划转协议;
7、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者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8、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无异议的书面意见;
9、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30

监管企业资产租赁

产权管理科

沧州市国资委《市属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沧国资字【2020】38号

1、申请。

2、企业资产出租方案。

3、资产租赁价值评估报告。

4、进行企务公开的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备案的方案执行。对企业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31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其奖惩

考核分配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函【2017】2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分值及计分细则(试行)》(沧国资字【2020】114号)

1、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书。

2、年度(或任期)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4、其他必要的资料。

决定

1、通知阶段责任:通知企业准备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步骤和考核方案,以及考核需报送的材料。对考核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考核阶段责任:对企业经业绩进行考核,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考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执行。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经营业绩及奖惩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经营业绩及奖惩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32

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考核分配科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沧国资字【2019】186号)

1、请示。

2、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

3、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4、企业年度招聘方案。

5、企业年度招用员工名单,以及相关的招聘公告、竞聘人员考试及面试成绩汇总表、企业录用人员决策文件。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及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为核准事项;企业年度招聘方案、企业年度招用员工为备案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核准、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核准、备案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备案企业年度招聘方案、企业年度招用员工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

2、在审核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方案、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备案企业年度招聘方案、企业年度招用员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33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考核分配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2015】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函【2017】25号)

1、请示。

2、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4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考核分配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6号)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沧国资字【2019184号

1、请示;

2、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的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核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核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35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改革

考核分配科

河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车改【2018】2号)

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车改【2018】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国资【2018】203号)

1、请示。

2、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3、公车管理办法。

4、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公车改革方案的决议文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后报市车改办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报市车改办;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车改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车改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6

监管企业年金管理

考核分配科

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2018】第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冀国资字〔2018〕268号)。

1、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及重要条款说明。

3、董事会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5、数据测算分析报告;

6、本年度及上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7、企业经济效益报告(附相关财务报表)。

8、其他必要的材料。

核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核准或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核准或备案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年金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年金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7

监管企业股权激励

考核分配科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1、请示。

2、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对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意见情况。

5、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决议。

6、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8

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

考核分配科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沧国资字【2020】

185号)

1、请示。

2、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

3、提名人选。4、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5、《聘任协议书》、《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职业经理人薪酬发放情况。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备案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及备案有关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审核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及备案有关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9

任免或建议任免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党建工作科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七十条: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2019年3月重新修订发布)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决定

1、动议阶段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或建议,明确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初步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阶段责任:组织考察组,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在规定范围对拟任职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阶段责任: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情况、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及人岗相适程度等,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4考察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任职位对象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5讨论决定和公示阶段责任:拟任免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任免职阶段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任免企业领导人员或提出任免建议,企业依法聘任(解聘),并将有关材料报

7、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执行。决定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领导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领导人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0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

党建工作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7》(【2018】-61)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4号)

    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17)

决定

1、通知阶段责任:通知企业准备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明确考核步骤和考核方案,以及考核需报送的材料。对考核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齐。

2、考核阶段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进行年度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考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执行。考核结果及奖惩决定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1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

党建工作科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通知》(沧办发〔2016〕28号)。

1、请示(内容包括出国时间、在境外停留时间、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执行什么任务、费用承担单位)

2、《沧州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领导人员因公出国(镜)的决议

4、国外或组团单位邀请函。

5、企业领导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的相关资料;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核后报市外事办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批的,报市委组织部。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经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镜)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镜)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2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

党建工作科

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国资字【2016】73号)

1、请示(企业党组织《关于××同志因私出国(境)的请示》或《关于××同志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请示》)。

2、个人申请(出国(境)事由、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在境外停留时间)

3《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批的,报市委组织部。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经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镜)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镜)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3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

党建工作科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

中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国资党发2011】9号

1、请示(申明兼职企业的单位名称、职务、兼职理由、兼职时间、是否有其他兼职及是否符合兼职暂行规定等情况)。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领导人员兼职的决议

3、企业领导人员任现职的文件。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或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批的,报市委组织部。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经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的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领导人员兼职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4

监管企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

党建工作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请示。

2、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案

3、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5

监管企业基层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

党建工作科

《中国共产党章程》

1、请示。

2、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方案。

3、其他必要的材料。

审批或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的请示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通知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批准的意见执行。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等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2、在审核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