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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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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绕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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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南绕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沧自执2021-001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国道307沧州市南绕城工程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国道307沧州市南绕城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员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现场照片
4. 占地地类、规划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58304.54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33178.1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209371.7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7.5元的罚款,计3664006.15元;对非法占用的515148.3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2878709.75元;对非法占用的865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259740元;对非法占用的305233.0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2.5元罚款,计3815413.25元;对非法占用的19893.3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的12.5元的罚款,计248666.38元,共计20866535.5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移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送我局备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长海
电 话: 2208292
地 址: 御河西路54号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