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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分险、增信“组合拳”,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执行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措施中涉及的企业或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或金融机构。

一、实施上市挂牌奖励,鼓励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和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按照《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对在境内外主板(含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0万元;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核准并正式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核准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市级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

责任分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二、实施首发债券补助,支持引导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市级财政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且省市两级合计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

责任分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责任单位共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兑现。

三、实施资产证券化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盘活资产融资

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引导企业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市级财政对每家企业年度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用补助,且省市两级合计补助不高于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

责任分工:由市财政局牵头,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责任单位共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兑现。

四、实施定向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扩大信贷规模,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在省贴息基础上,再上浮5%的贴息标准。

责任分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二)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市级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再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责任分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三)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市级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再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分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兑现。

(四)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按省级政策给予贴息之外,市县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补足贴息。

责任分工:每季度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五、实施供应链融资奖励,引导缓解上游企业资金困难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市前10位的,按成交金额的1‰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分工:由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六、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市内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市级财政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省奖励金额的2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分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责任单位共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兑现。

七、实施融资担保奖补,激励担保机构为企业增信

为激励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对年度内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全部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责任分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八、实施金融业务绩效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沧州市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沧州市分行、邮储银行沧州市分行存量存贷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年度贷款增量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沧州市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沧州市分行、邮储银行沧州市分行及我市地方法人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且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1‰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分工:由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九、实施“政银保”奖补,鼓励县(市、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同创新

持续推进“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市级财政对新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县(市、区)贴息支出、保费补贴支出和贷款风险补偿支出,每年按其支出的10%分别给予补助。

责任分工: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兑现。

以上措施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