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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心城区道路排水设施开展集中执法活动的公告

发布日期 : 2021-08-06 来源 : 沧州日报

为维护沧州市中心城区道路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切实保证城市道路排水功能完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排水设施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号 )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八条、四十九、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支队与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心城区道路排水设施开展集中执法。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停止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损毁、盗窃城镇排水设施;

2、穿凿、堵塞城镇排水设施;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5、建设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而未与施工单位、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