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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 2019-12-20 来源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九)负责推进房屋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屋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房屋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房屋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房屋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一)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实施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房屋建筑行业发展政策,指导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改革;组织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六)物业监管科。拟订物业管理(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接管,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居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建材设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做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房屋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房屋建筑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房屋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房屋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十)招投标管理科。拟订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财务科。组织制定和贯彻有关财务计划、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统计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监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资金调剂建议;负责指导监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核;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核定机关编制60名(行政编制46名、锁定事业编制1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沧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沧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869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