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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 2019-12-20 来源 :

机构设置和职能

 

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局机关包括1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军休服务管理科、双拥工作科、优抚和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机关党委(人事科);下辖6个局属单位,包括荣复军人疗养院、烈士陵园管理中心、军休所、军队饮食供应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转培训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拟订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报批拟列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设施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办公电话:3133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