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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19-12-20 来源 :

机构设置和职能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卫生局(挂沧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1、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措施。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河北省药物政策;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制度和措施。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6、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7、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订全市免疫规划及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8、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9、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性措施,指导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0、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1、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12、组织制订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事制度改革。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及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工作。

15、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市卫生局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公文、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综合协调、督办机关政务,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组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组织全市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人事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负责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全市重大卫生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拟订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基层卫生机构装备资金分配及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负责市直医疗卫生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全市卫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国内外贷款卫生项目、无偿援助卫生项目的引进、利用、还贷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承担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根据预案开展培训与演练;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做出预警;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负责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拟订全市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负责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措施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妇幼工作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防治危害妇女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河北省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拟订和指导实施全市基本药物使用的实施细则。

(七)医政科

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落实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负责查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在诊疗活动(包括临床用血)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和医师考核;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准入,指导医院合理用药;负责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安全工作;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

(八)中医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措施,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参与规划中医医疗、科研结构布局,指导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处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监督管理中医药事业经费的使用;联系中医药行业学会。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放射诊疗卫生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承担卫生法制与卫生标准的宣传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十)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疗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卫生行业社团的有关工作。

人员编制

沧州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干部职数1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长1名)。
 

办公室电话: 20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