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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 2019-12-20 来源 :

职能和机构设置

 

职能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规章、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拟定社团组织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金会登记、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驻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解决军地军民关系;帮助部队解决全面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承担沧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呈报革命烈士审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编纂;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六)负责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分配工作和待安置期间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供站建设;负责退役士兵的信访工作。

(七)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休人员的经费、住房、车辆、医疗等项保障工作,落实军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信访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中央、省下达和市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西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拟定全市社会救济政策、标准、负责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核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九)建立并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订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监督保障面的扩大与保障资金的发放,保障最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承担沧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经常性捐助站(点)的设置;负责经常性捐助工作的开展;管理经常性捐助款物,做好经常性捐助款物的分配与发放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二)拟定全市社区工作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搞好社区管理、服务、保障和文明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网络和福利事业,完善社区保障体系和管理体系。

(十三)监督执行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市婚姻服务工作;负责婚姻介绍组织的和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拟定全市、各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承办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负责并依法规范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

(十六)负责市际边界勘定和县(市、区)际边界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调处县(市、区)际边界争议。

(十七)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

(十八)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服务标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

(十九)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筹集社会福利基金;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对留成当地的福利基金实施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十)拟定全市殡葬工作管理办法及意见,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禁止土葬,搞好骨灰堂和绿茵公墓建设;搞好经营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丧葬用品管理、殡仪馆正规化建设和殡葬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倡并实行殡葬环保、节约土地资源和文明节俭办丧事;指导、管理、监督基层红白理事会工作。

(二十一)拟定全市收养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依法管理、指导、检查全市的收养登记工作;办理市区和涉港、澳、台同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二十二)拟定收容救助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救助工作和收容救助站的管理、建设;协调县(市、区)际间收容救助工作。

(二十三)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开展老年人身份健康的各种社会活动;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协调其它组织在我市开展的一些老年人活动。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机关各科室:办公室(计财科)、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沧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市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救灾科(沧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社会救助科(沧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民政事业指导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事务科、人事科(社会工作办公室)

局属各事业单位:沧州市地名办公室、沧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沧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沧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沧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沧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沧州市军队饮食供应站、沧州市荣复军人疗养院、沧州市救助管理站、沧州市社会福利院、沧州市殡葬管理所、沧州市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317-5200801

负责人:李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