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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 2019-12-20 来源 :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和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全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环境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科。牵头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权责等清单的制定工作。

(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负责协调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相关工作。承办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相关工作。

(六)生态污染防治与科技宣教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和减排及水、土、气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市生态文明建设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局外事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三)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相关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六)机动车污染防治科。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新华区、运河区环境分局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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