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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全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1-07-29 来源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关于在全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河北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统一、分类实施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市范围内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对37项中央层面设定、4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结合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文本,明确承诺内容和违反承诺后果,同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市、县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将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决定生效(结果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形成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等,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公开。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对违反承诺后果严重确需撤销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审批许可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这一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对于涉及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后的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样式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垂管系统以外生成的电子证照数据全量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通过市电子证照库统一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加强信息系统配套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定的分类改革方式,市一体化在线审批和服务系统、有关自建系统要及时优化提升信息系统配套功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与实际业务办理一致。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推进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

(五)统筹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两项改革的关系,确保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照后减证”工作,加大对单一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简化、优化审批。

(六)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不批不管”“以批代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配套措施,认真落实。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吊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共同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改革衔接,促进两项改革工作同频共振,相互促进。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区改革工作方案,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工作方案务于接到本方案之日起15日内前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改革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组织好相关培训,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四)加大改革督导力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回头看”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及时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